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中的人工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来完成。对于总承包工程来说,劳务分包工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是否管理好劳务分包工作,不但影响总包工程的进度质量,还会影响总承包单位的信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
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模式来说,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1、“劳务小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现人工费、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分包模式的主材、混凝土、大型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均由建筑企业提供。
2、“劳务大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只提供钢材、混凝土。
3、“劳务清包工”。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纯人工费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以上三种模式是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的合法模式,被普遍使用。
实践中,劳务分包往往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或者建筑企业自行用工但找劳务公司虚假开票等违法情形。对于建筑企业自行用工却找劳务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完全规避。
劳务分包实质是建筑企业将相关经营难题及风险转移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只有大幅增加报价费用,由此导致建筑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建筑企业要选择最合适的劳务分包模式,就需要对“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全面了解,才能在选择劳务分包模式时了然于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选用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或“清包工”方式,要具体测算成本费用。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可以抵扣;清包工方式、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税,则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按照3%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由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因此若建筑劳务公司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更划算。若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公司最好按照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税率以简易方法计税,否则建筑劳务公司将较营改增前多承担税费。问题是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可能由于其本身业务十分单纯,其本身的成本费用又是以不能抵扣的工人工资、社保费用为主,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导致单纯的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相比以前的营业税大幅增加,因此建筑劳务公司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必须进行适当地税务筹划。
1、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是指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企业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劳务用工形式。
2、内部作业队伍模式。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劳务分包,是由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内部作业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由于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的管理,出现集体劳动合同、内部作业队、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或计件绩效管理等新型形式。
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模式。非法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以及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等行为;挂靠,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构成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施工工程中急需的紧缺工种、特殊工种及有资格的技术工人,从社会上短期聘用,与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由于项目急需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建筑企业普遍对大量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个税、裁员、工程结束后劳动关系终止等有所顾虑,不习惯或不愿意大规模采用此种模式,但是,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已达到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阶段,劳动力资源逐渐减少、成本逐年上升、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形下,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劳务作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现有的几种劳务分包形式的比较,找到一种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项目管理法的推广,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进一步"两层分离",施工生产过程中,往往由于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机设备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渐转换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零散的劳务承包。
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仅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建设部又发布了一个《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但截至到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议在《建筑法》的修订上,充分肯定劳务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用工制度,严格禁止"包工头"承包劳务工程。
2、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重视不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劳务的管理,重视劳务企业的发展,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企业。
3、 劳务分包制度尚不规范,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务工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加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务工人的维权意识,从各个方面健全劳务分包制度。